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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试行) 作者:zjzjxh     2019-06-21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本省诚信自律体系建设,维护本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市场秩序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行业商业行为的合法性、规范性,营造公平、公正、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9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三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会员单位中的造价咨询企业应当签署本公约其他企业也应参照公约中的相应条款,自觉约束自身行为

第四条  企业签署本公约,遵循“公正守法、廉洁自律、优质服务”的执业准则,本公约可在法定业务范围内对违法违规的不正当商业行为进行自律性惩戒。

 

第二章  公约的监督与管理

第五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本公约的监督和管理机构,负责本公约的实施、解释和修订;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下设诚信自律委员会,受协会委托在协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  诚信自律委员会是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监督和检查签约企业履行本公约的情况受理投诉、举报、申诉,并组织对违约事件的调查、核实认定处理;建立信誉档案,检查并记录履约情况,对诚信守法的先进典型进行表彰宣传。

第七条  诚信自律委员会将签约企业的履约情况上报协会协会应及时将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签约企业享有的权利:

1.对本公约的公正性、可行性进行合理监督;

2.投诉、举报违约行为并要求诚信自律委员会进行调查处理;

3.可受邀列席诚信自律委员会相关专题会议及活动;

4.对涉及本企业与个人的违约投诉、举报进行辩护与申诉。

第九条  签约企业应履行的义务:

1.自愿、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条款;

2.投诉、举报违约行为,具实名的方式提交相关证据,以书面或电子形式提交诚信自律委员会;

3.配合诚信自律委员会的一般检查及专项调查;

4.服从诚信自律委员会对违约行为的惩戒处理;

5.企业从业人员若受行政处罚,企业应当及时上报。

 

第三章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自律条款

第十条  签约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和本省工程造价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计价计量规范和相关规定,执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依法执业,诚信经营,立良好的社会公共形象。

第十一条  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并在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和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商业活动,不得弄虚作假、进行不正当竞争,不得夸大企业资质等级、人员及注册资金,不得超越资质证书的规定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十二条  签约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非法形式,例如伪造、涂改、出租等,转让《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第十三条  签约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违规挂靠、接受违规挂靠和转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十四条  签约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自觉维护行业声誉,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守信的原则,凭借自身产品质量、企业信誉、专业技术等优势参与市场竞争,不得诋毁、排挤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损害同行的社会名誉和利益。

第十五条  签约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承接各类建设项目的咨询业务时,委托方无特殊要求的,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订立书面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第十六条  签约企业应本着“公开透明、规范收费”的原则,根据服务类型、服务内容、深度及质量要求在不违反有关规定的前提下自行制订相应的企业收费标准,将企业收费标准张贴在公司醒目位置,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委托人、行业协会及社会的监督。

企业根据工程具体情况与委托方商定实际收费,咨询服务费用应当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收费不得低于成本价,一般下浮不超过企业收费标准的20%40%(招标文件设有最高限价而报价下限没有设定或招标文件对报价设有区间范围的情况除外,详见实施细则)不得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服务费价格等方式揽业务,不得损害其他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签约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不得与任何单位串通投标,不得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不得以私下交易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十八条  签约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依靠本企业自身的人力资源和技术力量完成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条款,自觉遵守《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检查管理规定(试行)》(浙建站市201554及其他工程造价咨询规程和咨询成果质量控制的规定,坚持实施工程造价咨询成果三级审核制度,出具规范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第十九条  签约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在“独立、客观、公正”基础上,遵守职业操守、职业道德,不为迎合委托方的意愿出具虚假咨询成果文件,不与建设项目市场主体任何一方串通作弊,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

第二十条  签约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维护委托方的合法权益,自觉保守委托方的商业秘密及业务资料,不得利用开展造价咨询业务获取的信息从事任何与该项目合同无关的商业活动。

第二十一条  签约企业应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企业内部造价咨询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管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树立企业品牌意识,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增强企业竞争力和凝聚力,确保执业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重视人才培养,维护员工合法权益,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支持继续教育,学习新知识、新技术、新法规,鼓励员工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第二十三条  签约企业应尊重工程造价咨询专业人员的择业权,不得无故阻碍人才的合理流动,损害其他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签约企业应主动接受和积极配合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的监督管理,积极协助诚信自律委员会对本企业或其他违约企业及个人开展调查、取证等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阻挠、拒绝。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由诚信自律委员会按照本公约实施细则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处。 

第二十六条  建立工程造价企业诚信记录登记查询制度,对每次违反本公约的处罚情况予以登记,建立信誉档案以便社会公众实时查询。

第二十七条  由三分之一以上签约单位提出有效建议上报诚信自律委员会,并经超过半数签约单位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合理修改。

    第二十八条  本公约与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浙江省开展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互为促进、互为补充。

第二十九条  本公约由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制定并负责解释。本公约自发布起生效。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诚信自律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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